本縣112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本縣112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公告】本縣112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自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受理。

112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一、受理申請時間:112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申請補助金額及基本條件:
(一)申請建購住宅補助每戶補助22萬元,除具有原住民身分及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並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 2.本人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從未獲得政府機關補助。 3.須具有經濟弱勢資格。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助最高補助11萬元,應具備條件: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損壞。 2.本人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3.須具有經濟弱勢資格,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三、申辦程序:符合資格者請逕洽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申請人戶籍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一)建購住宅: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全家人口數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二)修繕住宅: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全家人口數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5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存款本金及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876萬元,以876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8831001分機52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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